本报讯(记者陈敏)一男子通过某APP发布虚假的电动摩托车销售信息,并在网页留下联系方式,吸引网民网购,趁机以支付定金、尾款才能看车、取车为名,骗取网民钱财。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19岁的周某特意安排周某善(另案处理)使用微信、支付宝、QQ、银行账户收取诈骗款。2023年7月10日22时许,陈某某想网购电动摩托车,看到周某在网上公布的出售电动摩托车信息后,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与周某商定购车。
周某见有人上当,冒充商家跟陈某某谈定电动摩托车的交易价格为1800元,提示陈某某可首付500元定金,余款随后可分期支付,陈某某同意了。随后,周某将陈某某拉进其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群,诱导陈某某在微信群里发送两笔88.88元红包和五笔46余元的红包,安排周某善在群里收取陈某某的红包,并骗陈某某称已发货。
看到陈某某上当,周某决定继续行骗。次日,周某以办理分期付款为由诱导陈某某分别使用银行账户、微信、QQ给周某善转账,周某共计诈骗陈某某5245元。得逞后,周某分1100元给周某善,余款由周某支配。
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2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