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敏
海口市民陈先生在“拼某某”平台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商家承诺称电动自行车配备全新电池。不料到货后,陈先生检查发现该电动自行车电池并非原厂出品正规电池,而是翻新电池。陈先生认为商家、平台、物流公司共同串通涉嫌欺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1.45万余元。该案经一审、二审,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案件详情
网购电动车竟用翻新电池
2024年初,海口市民陈先生付款2177.12元在“拼某某”购物平台购买了商户“佳某车业”售卖的一台免运费的电动自行车。陈先生下单后,商家刘先生告知因运输电动自行车需另行支付特殊包装费120元,如需要给电动自行车上牌要另行开具上牌发票服务费200元,上述款项共计320元。陈先生同意上述支付要求,并在“拼某某”APP上直接支付了320元,刘先生向陈先生开具了票面金额为2377元的发票,并委托运输公司运输电动自行车给陈先生。
陈先生收货后,怀疑车辆的电池不是原厂出品的,遂检查电动自行车电池并向电池官方咨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证实该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为售后维护电池。
购买的全新电动自行车,电池竟是翻新的,陈先生以此为由,与商家刘先生协商退款退货事宜。双方协商后,刘先生同意陈先生寄回电动自行车后退款。
随后,陈先生申请退款退货后,找到一家物流站运输电动自行车。在支付相应运输费后,陈先生将车交付给物流站运输,但该车一直未能运输过海。由于电动自行车没有电池检测报告,物流站拒绝运输,导致该车一直滞留在物流站,之后“拼某某”平台以该笔订单未退货为由,驳回了陈先生的退款申请。
无奈之下,陈先生以“拼某某”平台所属公司寻某公司、刘先生、物流站以及物流站所属公司吉某公司共同串通侵害其权益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寻某公司、刘先生赔偿损失1.45万余元和赔偿交易所支付的3192.12元的法定贷款利息,寻某公司、刘先生、物流站以及吉某公司共同登报向其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购买车辆时未显示二手车辆及翻新车辆,按照普通消费者的理解该案车辆应为全新车辆、全新电池,刘先生在“拼某某”聊天对话中也对车辆及电池为全新作出了承诺,但通过电池喷码编号查询可知,该案涉电池为售后翻新电池,刘先生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向陈先生虚假宣传车辆电池为全新电池,属于消极隐瞒事实的行为,已实际导致陈先生在未能清楚知悉车辆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决定,构成欺诈。刘先生应赔偿陈先生购买商品的价款2177.12元的3倍即6531.6元,并向陈先生退还货款运费、包装费共计320元。
法院认为,寻某公司仅作为电商平台提供相应网络平台服务,车辆系从刘先生处购买,寻某公司依法审核了卖家入驻的个人信息,向陈先生履行了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且该案商品已经下架,已经完成了注意义务,陈先生的该项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陈先生6531.6元并退还包装费及运费共计320元;驳回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先生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刘先生的出售行为构成欺诈正确,判决向陈先生三倍赔偿6531.6元,法院予以维持。刘先生与陈先生交易时已告知为免运费,但是又以“到付”方式迫使陈先生支付了电动自行车运输费用255元,该笔运输费用应当由刘先生承担,一审未予支持不当,应予纠正。
该案中,陈先生与刘先生就电动自行车退货退款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退货过程中,由于电动自行车中的电池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需要通过专线物流运输方式进行邮寄,邮寄费用也比较高昂,因刘先生不配合、不协助将电动自行车运回,导致车辆未能顺利返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运输义务方即刘先生负担,故陈先生主张退款2177.12元,法院予以支持,刘先生可自行将电动自行车返运,陈先生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法院也已支持陈先生退款、退运输费的主张,故陈先生要求开具255元运输发票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但是陈先生已按刘先生约定支付了开具发票的费用120元,应予退还。
海口中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刘先生赔偿陈先生6531.6元的判决,改判刘先生退还包装费、发票费及运费共计575元,并向陈先生返还货款2177.12元。
法官说法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认定为欺诈
海口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彭妍羚介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欺诈。在该案中,商家刘先生作为负有告知义务的销售方,故意隐瞒电动自行车电池翻新的事实,使陈先生下单购买电动自行车,其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刘先生存在欺诈行为,对陈先生主张3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彭妍羚提醒,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应运而生,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消费方式,与之相关的网络购物欺诈等乱象丛生,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突出。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退货退款之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3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