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提供劳务后摔伤
责任如何分担?
澄迈曾先生咨询:2024年9月,邻居崔某翻建新房。包工头赵某带工人施工,我主动要求且作出“出事责任自担”的承诺后,赵某同意我加入施工队。第二天上午,我在房顶扒卸木条时不慎踩空跌落摔伤。伤愈后,我找到赵某与崔某要求赔偿,但他们均以我系自愿参加劳务为由拒赔。请问,我的损害应由谁来负责?
解答:赵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你与赵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你叙述的情况看,赵某在组织施工时,没有落实任何安全保障和防范措施,对你的摔伤后果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至于口头约定的“出事责任自担”,因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
崔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崔某将自家建房工程交给赵某个体工程队施工,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崔某系定作人,赵某系承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情况下,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规定,若赵某不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且崔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你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听劝阻执意参加拆建房屋劳务活动,自身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担相应责任。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欠债务
担保人是否还承担担保责任?
海口符女士咨询:马某和牛某是多年好友,马某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找牛某借款10万元。牛某要求马某提供担保。马某找到朋友杨某为其担保,3人约定,如果到期马某未能归还10万元借款,那么杨某就要代替马某归还10万元借款。马某和牛某在一次喝酒过程中,牛某书面表示,马某不需要再还其10万元借款。后债权到期,牛某找到杨某要求其代替马某归还10万元。杨某以牛某已经免除了马某的还款义务为由拒绝。请问,杨某需要还款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借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全部消失,那么担保也不复存在。在该案中,借款合同发生在马某和牛某之间,而后来牛某免除了马某的债务,该借款合同也就不复存在。既然借款合同已经不存在,那就没有必要再为该借款合同设定担保,以此来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杨某有权利拒绝牛某的要求。
在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承担完保证责任(一般体现为代替债务人还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后,保证人是有权利向原债务人追偿的。如果马某和牛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解除,而杨某承担了还款责任,那么杨某可以向马某追偿10万元。无论如何,债务人才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
房屋质量有问题
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
琼海孙先生咨询:郭某于2019年底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同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书。郭某在入住后发现屋内多处内墙渗水。物业及时联系施工方进行防水补漏。郭某以房屋渗水、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起诉要求郭某交纳欠付的物业费。请问,郭某能拒交物业费吗?
解答:房屋出现内墙渗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应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方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在保修期内,小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业主应当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由开发商进行维修或赔偿。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李成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