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12月26日,记者从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十四场)——《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场获悉,今年11月29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我省先后成立了4家商事调解组织,以“调解+诉讼”“调解+仲裁”“国内调解+涉外调解”等多种形式,积极构建了具有海南特色的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截至目前,累计调解商事纠纷3165件,调解成功1591件,争议标的额约85.41亿元。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商事调解发展,推广运用商事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诉调对接和商事纠纷委派、委托调解机制,优化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商事调解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自律管理。
《规定》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引导成员单位自愿优先选择商事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纠纷;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将调解写入纠纷解决条款,优先选择商事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在调解规则制定等方面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开展国际商事调解。
《规定》明确对商事调解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规定了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和审核程序,对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商事调解员的资格条件、当事人选择调解员的方式以及调解员的职责义务和回避情形。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的商事纠纷,经商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制发调解书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立案后首次开庭前达成商事调解协议的,如申请撤诉,则免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制发调解书,则只收取百分之二十五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