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瀚 通讯员吴莹)为贪图小利,阿庆(化名)团伙4人假意帮他人代购免税品并在提货后藏匿免税商品,导致被害人陈某损失12万元。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阿庆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家庭具备一定监护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阿庆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2021年12月20日,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一免税代购QQ群结识陈某,陈某当时正打算和朋友在海口创业,发现海南免税商品有优惠政策,就商定找人帮忙代购。了解到陈某的意向之后,唐某某便有了通过“跑货”(即假意借用代购免税商品的方式乘机拿走货主商品)诈骗陈某免税商品的想法。
于是唐某某找到阿庆等3人一伙(均为未成年人)进行密谋。看到有利可图,阿庆等3人并没有过多的考虑便答应了下来。唐某某让其3人各自想好“跑货”的方法,避免让货主当场发现。
2021年12月28日,陈某带着唐某某等人来到三亚一免税店,分别购买了17部苹果手机和5瓶威士忌洋酒,共计消费12万余元,而后约定次日一同前往海口新海港提货离岛。
2021年12月29日,陈某带领唐某某等人到新海港提货。阿庆一伙人通过把手机藏匿在大衣里或通过事先联系好的朋友(对阿庆等人企图“跑货”的目的并不知情)帮忙携带他们购买的免税物品过海等手段逃避陈某。事后阿庆等人对陈某谎称代购货品已经交由唐某某,唐某某会统一把货品交由他,以此打消陈某的怀疑。而后陈某发现联系不上唐某某,意识到被骗,遂报警。
“我知道‘跑货’是犯法的,但是跑这一次就能够赚到约2万元,所以我就干了。到案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我也非常后悔,事后我们也对货主进行赔偿并获得了谅解。”阿庆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阿庆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伙同同伙4人,假意帮助他人代购免税商品后将所代购的免税商品骗走,导致被害人遭受损失12万余元,其中阿庆参与骗取数额为3.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家庭具备一定监护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阿庆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一年。
检察官表示,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较差的原因外,家庭教育缺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相融与共、协同发力,守护未成年人向阳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