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12月,我省一批新规将实施。
省民政厅印发《海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办法所指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办法提出,养老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养老服务费,鼓励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押金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放心消费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放心消费单位”星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经营主体符合“放心消费单位”申报基本条件,自愿通过“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申报即成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自申报成功之日起45日内为承诺公示期。“星级放心消费单位”核查对象为已成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且承诺公示期满的经营主体。
《办法》在星级上做出了要求,其中“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要做到不销售、不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在经营场所悬挂或张贴“放心消费在海南”标识和放心消费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