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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主出租鱼塘未到期毁约,文昌法院判继续履行合同

未存在无法继续履行情形

  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陈宝仪)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东路法庭审结一起涉及鱼塘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效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陈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书》,约定王某将其承租的鱼塘转租给陈某使用,租期为10年,租金按年支付。合同订立后,双方均依约履行,陈某按时支付了2017年至2023年的租金。然而到了今年,王某却突然通知陈某要收回鱼塘,并停止接收租金支付。王某还注销了多年来用于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导致陈某无法按约定方式支付租金。陈某在多次尝试沟通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王某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和提供收款账户。

  王某辩称,由于政府部门规划的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内包含了案涉土地,导致《租赁合同书》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然而,文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案涉土地被纳入了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内,但该项目并未直接导致鱼塘无法使用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该案中,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也未能与陈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王某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该法庭依法支持了陈某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供陈某支付租金使用,以确保合同的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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