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李雅灵)在儋州市某化肥店工作的一女子王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盗窃雇主钱财被儋州市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近日,经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雇主经营的儋州市某化肥店工作期间,多次(7次以上)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雇主存放在桌子抽屉里的现金盗走。得手后,其将钱款全部花光。
经儋州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钱财,共计2.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儋州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对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