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季)近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酒后危险驾驶案件,建议以危险驾驶罪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最终,澄迈县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6月18日凌晨,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澄迈县金江镇文化路六巷路口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到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澄迈县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