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林茂)近日,文昌法院龙楼法庭审结一起好友“散伙”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
2019年,黄某和杨某合伙经营柴油购销生意,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仅以口头形式约定黄某出资,由杨某负责经营管理。2021年,黄某退出经营。双方经核算确认杨某应向黄某退还投资款及利润分配款合计32万元。杨某通过微信多次向黄某转账支付了部分款项。其间,双方多次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确认杨某需支付剩余尾款具体数额,杨某均未否认。2023年11月17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确认杨某还需支付剩余尾款15.8万元。此后,杨某却未向黄某支付任何款项。于是,黄某将杨某起诉至文昌法院,要求杨某支付剩余尾款15.8万元。
庭审中,黄某和杨某就经营利润的分配比例均未提交有效证据,双方退出经营时,已核对经营流水,确认黄某应得利润为32万元。双方均认可在经营柴油生意过程中按一定比例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黄某退伙时,杨某在分多次付款后对剩余款项15.8万元表示认可。文昌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和杨某形成合伙关系,依法判决杨某支付剩余款项15.8万元给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