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王业广)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黄流法庭庭长陈求嗣成功调解一起涉采购款项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贯穿于整个调解过程,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
据了解,浙江某建设公司是乐东某酒店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今年4月初,浙江某建设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南某钢结构公司签订总价为40余万元的《活动板房销售合同》,对支付时间及条件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4月底,双方再次签订一份《活动板房销售合同》,合同总价为50余万元。海南某钢结构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将活动板房全部送货并安装完毕,但浙江某建设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不再支付剩余款项。海南某钢结构公司催要无果后起诉至乐东法院,要求浙江某建设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利息。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了解案件详情,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承办法官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了解到浙江某建设公司海南分公司并非恶意拖欠款项,而是因该工程项目回款慢及审批流程烦琐,导致无法及时支付款项给海南某钢结构公司。法官综合考虑到案件原告、被告存在供需的业务关系,后期也会有业务往来,如判决结案不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因此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案件。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一方面强调企业应诚信经营,帮助被告分析利弊并认清责任,释明支付货款是其应尽的义务,不应以其他理由推诿或延迟支付,并告知判决执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推动双方各退一步,尽快解决纠纷、安心经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拖欠款项为66万余元,由浙江某建设公司海南分公司在解除案件保全措施后两天内支付完毕,海南某钢结构公司放弃主张利息。双方均表示,以后可以继续合作,达到共赢。日前,浙江某建设公司海南分公司已全部支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