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沿
家住外地的程女士(化名)退休后,感觉海南环境优美,气候宜人,便打算在陵水黎族自治县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居住,在交完意向金之后,没想到中介某华公司竟然隐瞒了房屋来源和客户购房条件。
程女士要求某华公司退回意向金,但某华公司以程女士违约为由不愿退回意向金。协商几次未果后,程女士一气之下将某华公司起诉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请中介公司退还意向金和资金占用利息,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情:女子发现不具备购房资格要求中介退还意向金遭拒
2023年12月29日,程女士委托了中介某华公司办理房屋的购房事宜,程女士与某华公司自愿签订了意向金协议,约定双方于2024年1月20日前签订合同并完成过户,程女士同意支付某华公司5万元意向金。如果以上意向不能实现,某华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退还意向金5万元。当天签订协议后,程女士微信支付意向金5万元至某华公司。
其后,程女士发现自己交了意向金准备购买的房屋竟然是查封房,但在这之前,某华公司完全没有提到该房产是查封房。程女士心生疑惑,又去查询了当地的购房条件,发现自己根本不满足当地的购房条件。程女士认为,她与某华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根本就不可能成立,便与某华公司协商意向金退款事宜,但某华公司百般抵赖,不肯退还意向金。2024年2月8日,某华公司将案涉房屋卖给案外人并过户,还告知程女士已违约,没在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过户。
程女士迫于无奈,将某华公司起诉到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请退还5万元意向金和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交易目的无法达成不构成违约应当退还意向金
陵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某华公司为程女士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某华公司并非案涉小区业主,其作为中介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无权收取程女士交纳定金、预付款等相应款项。后因程女士发现案涉房屋为查封房,作为购买人的审慎义务,程女士有权对案涉房屋性质、权属进行查询,但某华公司已将案涉房屋卖出,致使购买房屋的交易目的无法达成,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基于上述规定,房产中介属于中介人,主要任务即是为买卖双方提供媒介服务,以促使双方达成交易,其在未取得卖家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无权收取定金、预付款等相应款项。程女士据此要求被告某华公司退还收取的意向金,于法有据。
法院认为,某华公司代理人虽在庭上主张根据意向金协议不应当退还,但结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某华公司未促成程女士房屋买卖,故对程女士关于退还意向金的主张,陵水法院予以支持。而且程女士还不满足当地购房条件,某华公司与程女士的合同交易目的一开始就无法满足,所以程女士并不构成违约,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因某华公司占用程女士资金,势必会给程女士带来不便,故程女士主张自2024年2月2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陵水法院一并支持。
律师说法:意向金不是定金,给付方有权随时要求退还
在房产交易中意向金可以退吗?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介绍,意向金通常是指在购房过程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一笔款项,以表达购买意向。它不属于法定的定金,也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因此,意向金的支付并不构成对双方的法律约束。这意味着在双方未达成正式购房合同之前,买方有权随时要求卖方退还意向金。
符雯妃提醒,意向金不属于定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因此给付意向金的一方有权随时要求收受意向金的一方退还。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如意向金支付凭证、相关协议或合同等,以证明支付了意向金且对方未予退还。遵循诉讼程序,包括递交起诉状、出庭参加诉讼、提供证据等。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对方是否应当退还意向金,并做出相应的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意向金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因此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在提起诉讼前,建议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