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敏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邓女士自从前夫去世后,与继子张某因房子的事产生矛盾,邓女士称明明是自己买的房子,张某却赖在房子不愿搬走。为此,她只好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他搬走。
面对邓女士控诉,张某却给出了另一番说法,他强调房子是父亲与邓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邓女士口头承诺是给他的婚房。近日,海口中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了邓女士诉求,限令张某30天内搬离,将房子交回给邓阿姨。
女子起诉:
张某霸占自己房产
邓女士回忆,2001年11月29日,她与张某的父亲登记结婚。2004年,她在海口购买了这套房子,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6年,因为感情不和,邓女士与张某的父亲协议离婚,离婚的时候双方都没有财产纠纷。离婚一个月后,两人选择复婚。从那之后,张某便到这套房子里居住至今。
2015年,邓女士与张某的父亲因感情再次出现问题而协议离婚,双方没有财产纠纷。
邓女士诉称,她与张某的父亲已经离婚多年,如今想要拿回自己的房子,去年她多次要求张某一家人搬走,将房屋交付给她居住,但对方却一直不肯搬。无奈之下,邓女士只好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尽快搬出房屋交还给她使用。
被告反驳: 房子产权有我一半
面对邓女士的指控,张某称不属实,他指出,这套房子是父亲和邓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仅是将邓女士名字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书上,实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已经去世,房子产权有他一半。
张先生称,他在自家施工工程项目工作8年之久,其间并未获得报酬。邓女士与父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邓女士曾多次公开在亲戚面前表示,这套房子是他多年工作所得,作为他的婚房。
法院判决:
被告1个月内搬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邓女士名下,根据法律规定,邓女士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张某以涉案房屋系邓女士与其父亲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为由,主张其应当取得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因邓女士与张某的父亲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如何分割一栏填写“无”,认为邓女士与张某的父亲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因此,张先生此项抗辩主张,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邓女士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张某占用邓女士房屋的行为,已经妨害了邓女士物权权利的行使,因此,邓女士主张张先生搬出涉案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邓女士的诉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限张某30天内搬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邓女士。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海口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说法:
离婚后的继子女有财产继承权吗?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巧指出,在本案例中,张某作为邓女士的继子,并不是邓女士亲生子女,因此在邓女士与张某的父亲离婚后,张某与邓女士之间不再存在法定意义上的家庭关系。张某的父亲去世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指定财产分配,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作为其父亲的亲生儿子,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在这个案例中,邓女士与张某的父亲在两次离婚时均声明没有财产纠纷,这意味着他们可能已经就财产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此外,由于房子登记在邓女士名下,并且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及该房产,这表明该房产很可能被认定为邓女士的个人财产。因此,张某作为继子,不能直接依据继父母关系来主张对该房产的继承权或所有权。
陈巧说,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无权占有该房屋的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在这个案例中,邓女士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任何无权占有该房屋的人搬离并返还房屋。
张某虽然声称该房屋为他父亲与邓女士的共同财产,并且邓女士曾口头承诺将该房屋给他作为婚房,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屋登记在邓女士名下的事实。在没有书面证据证明邓女士曾承诺将房屋赠予张先生的情况下,张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