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君 杨希强 通讯员聂秀锋 蔡莉)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邓某因土地纠纷,与邻居梅女士(化名)及其儿媳小美(化名)发生冲突,进而动手殴打两人,导致梅女士轻伤一级。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赔偿梅女士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6日,被告人邓某以梅女士一家将石头、沙子堆放在其土地上,以及对方所建房屋影响其家风水为由,与梅女士发生激烈争执。随后,邓某首先动手,多次用拳脚殴打梅女士的手臂、胸口和腰部。梅女士被殴打倒地后联系家人求助,其儿媳小美赶到现场并报警。邓某又与小美发生冲突,并殴打其脸部和腰部。梅女士因伤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多处肋骨骨折。海口市龙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殴打被害人身体,致使被害人肋骨骨折、肱骨骨折,经鉴定达到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对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除依法需承担刑事责任外,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依法应由被告人邓某赔偿。
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被告人邓某赔偿被害人梅女士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