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海东 通讯员韩仪)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依托与民政部门常态化的协作机制,推动民政部门撤销一起无效婚姻登记并对当事人给予训诫。
据了解,1996年4月19日,某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为符某某、王某玲(女,曾用名:王某花)颁发了结婚证。1997年4月14日,符某某与王某玲再次向海口市甲区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海口市甲区民政局审查后,给符某某与王某玲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2023年,符某某与王某玲向住所地的海口市乙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由于存在上述两次结婚登记并存的情形,海口市乙区民政局不予受理两人的离婚申请,由此产生行政争议。今年1月,民政部门依托协作机制向美兰区检察院移送王某玲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争议案件线索。1月30日,美兰区检察院受理该案。
承办检察官调取了当事人两次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和户籍档案材料,对当事人王某玲、符某某,以及某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检察官查明,1996年4月19日,因王某玲未满20周岁,而着急办理结婚登记,符某某的母亲李某兰找了熟人为王某玲与符某某在某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办理结婚登记时两人均未到场。1997年4月14日,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王某玲使用真实身份与符某某在海口市甲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符某某名下有上述两次结婚登记记录信息并存的情形,导致两人申请的离婚登记被民政部门不予受理,遂产生该案行政争议。
今年4月,美兰区检察院向乙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符某某与王某玲婚姻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流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合法登记、诚信登记,维护好婚姻登记管理秩序。乙区民政局经过核查确认符某某与王某玲存在弄虚作假婚姻登记行为,依法撤销了1996年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无效婚姻登记,并对当事人不诚信行为进行严厉训诫及教育。至此,这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