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太东 通讯员刘涵婧 邓鹏)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受贿罪案件,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2007年9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邹某利用担任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海南环境科技经济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站长、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海南中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某大学教授李某初、海南康德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某奇等人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和批复、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转账方式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60万余元。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