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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五类情形可获补偿

  本报讯(记者覃创源)日前,《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明确了在海南本省行政区域内,因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补偿范围和补偿款计算方式。《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规定,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办法》明确五类情形可获得补偿,以及不承担补偿责任的六类行为。

  陆生野生动物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自然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致其死亡,且自然人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已依法履行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义务;陆生野生动物对合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或者其他栽培植物造成较大损毁;陆生野生动物对合法饲养的畜禽、养殖的水产或者其他动物等造成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补偿的其他情形等五类情形,可获得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补偿。

  因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围观、挑逗、故意伤害、主动攻击和违规投食、饲喂陆生野生动物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合法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或者其他栽培植物被损毁;进入自然保护地内的散养牲畜、家禽受伤或者死亡;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办法》明确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款的计算,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农作物、经济林木等植物损失,畜禽或者其他饲养动物受伤以及合法财产损毁的补偿规定。此外,《办法》还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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