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君 杨希强 通讯员蔡莉)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查明,在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罗某某多次容留沈某、何某等人在其住处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2024年1月2日,公安机关在罗某某的住处抓获了多名吸毒人员,并现场缴获了吸食完毕及未吸食的电子烟弹。经尿检,涉案人员沈某、何某大、吴某、何某二及罗某某本人的结果均为阳性。
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韦某某3人团伙贩卖毒品案查明,2023年9月至10月8日期间,韦某某、丘某友和丘某池3名被告人共谋从上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并进行贩卖以牟利。3名被告人在短短一个月内,在海口市不同地点以不同价格向多人进行了10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的活动,涉及金额数千元。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丘某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丘某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