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海东 通讯员林宏业 叶娇)6月26日上午,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2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3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姚某俊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邱欲购买毒品,王某邱来到海口市琼山区高登街某水吧外将含尼美西泮的毒品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姚某俊。次日凌晨3时至5时,王某邱又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某酒吧向姚某俊贩卖含尼美西泮的毒品3次,每次贩卖两粒,共通过微信收取毒资900元。其间,姚某俊在某酒吧两次将从王某邱处购买的含尼美西泮的毒品贩卖给“阿某”(具体姓名不详)共3粒,共通过微信收取毒资620元。
2023年12月3日5时许,王某邱、姚某俊在某酒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即进行尿液检测,尿检结果均呈阳性;公安民警当场从王某邱处扣押2粒毒品“开心果”。经鉴定,扣押的2粒“开心果”净重0.38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经法院判决,王某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姚某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