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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请二手车行退看车意向金获法院支持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两年前,家住海口市龙华区的吴先生想买一辆二手车代步,他通过微信联系了万宁一家二手车行的业务员陈某。陈某称看车需交付意向金5000元,不满意可退款。吴先生看完车没相中合适的车辆,事后要求陈某退款。陈某同意退款,转账后又撤销,后来迟迟没有兑现退款。无奈之下,吴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万宁市法院和乐法庭支持吴先生诉请,判令陈某向吴先生退还意向金5000元。

  ■孙新武 通讯员王万星 邵奇

  男子要求依约退还看车意向金遭反悔

  据介绍,2022年11月20日,吴先生想购买一辆二手车代步,于是便通过微信联系万宁一家二手车行的业务员陈某。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看车需交付意向金5000元,不满意可退款。当天,吴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陈某支付意向金5000元。

  看车结束后,吴先生告知陈某没有合适的车辆,要求陈某退还意向金5000元。陈某于2022年11月2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吴先生退回购车意向金5000元,但事后陈某又撤销转账,该银行转账支付最终未成功。

  由于陈某迟迟未向吴先生退还意向金5000元,吴先生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吴先生向万宁市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7月4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和乐法庭立案。

  法院判令业务员退还意向金

  万宁市法院和乐法庭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看车需交付意向金,看车不满意可退意向金,故双方构成二手车买卖预约合同关系,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吴先生与陈某构成的二手车买卖预约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近日,万宁市法院和乐法庭对该案作出公开判决,判令陈某向吴先生退还意向金5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提醒,意向金严格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仅代表买方愿意购买的一种意向,但不具有担保性质,因此买方有权要求商家退还。但如果卖方同意了买方的购买条件,意向金的性质则将转化为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要明确相关款项的性质,在转账时对款项进行明确的备注,尽量避免双方对款项性质产生歧义,造成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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