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虽然能够带来欢乐和慰藉,但有些宠物因生病、残疾等原因被遗弃,由此引发的安全等问题值得关注。
近日,本报记者走访了海口市多个小区,受访居民纷纷表示,遛狗不拴绳现象十分普遍,流浪猫狗成小区常客等情况更引发大家的普遍担忧。
■本报记者 王巍
市民反映:
恶狗伤人事件频发
遛狗不拴绳现象仍较普遍
近段时间,成都一名小女孩被恶犬撕咬导致受伤的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6月11日,河南南阳一小区,一只土狗咬伤了6名小区居民,其中包括4名儿童和2名成人。近年来,类似恶狗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
近日,记者随机走访了海口市几个小区,了解到几乎每个小区内都存在狗主人遛狗不拴绳等现象。
“我小区看到遛狗不拴绳的都会提醒一下,但对方几户都会回应说自己的狗不咬人。我认为狗再温顺也是动物,也会威胁到小区居民的安全。遛狗不拴绳行为,会让我们特别没有安全感。”在海口东方洋路海秀苑小区里,一名业主对记者说,作为家长,她最害怕带孩子时遇到这种情况,会立马把孩子抱起来。
海甸岛红泥月亮湾花园的刘女士表示,遛狗不拴绳的现象在海口十分普遍,自己的朋友就被不拴绳的宠物狗咬过。“身边很多人还不知道遛狗不拴绳会犯法,我们小区就经常有这种现象,但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又不好说得太严厉。”刘女士无奈地表示。
记者走访:
流浪狗成“常客”
小区居民不堪其扰
南海大道一小区里,据业主们反映,小区里有一两只流浪狗经常在院子里乱窜,小区俨然已经成了它们的据点之一。
小区来了流浪狗,究竟应该如何处置?该小区里的业主在业主群里各抒己见,有的业主表示,狗是人类的朋友,强行抓捕太过残忍;有的业主持无所谓的态度,但前提是狗不要伤到人;绝大多数业主则明确表示,要求物业负责抓捕流浪狗,坚决要把狗赶出小区,以防出现伤人事件。
“有一次我刚出楼栋的门,那只流浪狗就向我跑过来,吓了我一跳。还有几次,它就在楼栋里待着,有些孩子都被吓哭了。”该小区多位业主向记者表示,流浪狗事件让小区住户非常担忧,不少业主在群里多次要求物业对狗进行处理。
“这里已经成了它的据点,因为经常有人给它喂吃的。”有业主表示,有一次正好看到有邻居在喂流浪狗食物,自己上前阻止未果,投喂者说狗很可怜。
该小区物业方面则表示,由于爱狗人士在小区里经常投喂流浪狗,导致流浪狗经常跑来小区。小区都是铁艺围栏且绿化多,它们可以自由进出,不易抓捕。物业也多次在业主群里呼吁业主勿私自投喂流浪动物,若喜欢喂养,可自行收养至家中并按时打疫苗。
“物业的确曾叫小动物保护协会的人来抓捕过,在小区里前后包抄,但都没有抓到。流浪狗经常来了又跑走,行踪不定,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大家都很担心。”有业主表示。
律师说法:
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忽或过错
须承担宠物引发纠纷部分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日常生活中,因宠物或是流浪猫狗引发的常见纠纷主要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健康权纠纷,比如猫狗咬伤、抓伤人;第二种是财产权纠纷,比如猫狗喜攀爬、跳跃,把住户的车漆刮坏或把玻璃制品碰倒;第三种也属于财产权纠纷,比如猫狗将别人的宠物咬伤等。
那么,猫狗等宠物在小区内产生了以上纠纷,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分析说,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是因为宠物或流浪猫狗咬伤、抓伤人,特别是儿童,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流浪动物进入小区,或者对于已知的宠物管理不善问题没有进行有效管理,比如未提醒业主遛狗要拴绳、未及时处理流浪动物问题等,导致伤害发生,那么物业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或过错。
当猫狗造成财物损坏,如车漆刮坏或玻璃制品损坏等情况,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同样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合理的管理职责。如果物业公司已经设置了相应的管理规则并进行了适当的监管,比如设置了宠物活动区域、提醒宠物主人注意宠物行为等,通常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对于已知的宠物扰民或破坏行为置之不理,存在管理缺失,就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宠物之间发生伤害,比如一只狗咬伤了另一只宠物,物业公司通常不会直接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物业公司在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存在明显疏忽,比如未执行宠物管理制度,未对宠物主人进行有效引导等。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核心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否有违约行为或存在过错。如果业主能够证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或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就有理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结合具体证据和合同条款来判定责任归属。
律师说法:
流浪猫狗实际饲养人
应对因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此外,若发生了猫狗伤人事件,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明确的,显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有对狗的管理义务,如遛狗需要拴上狗绳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等,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娇萍说。
李娇萍表示。若为流浪猫狗,如果形成了特殊饲养关系,实际饲养人应对因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当个人通过持续喂养、照顾动物,使得这些动物在事实上依赖于该个体,即使这些动物可能是流浪动物,这也构成了特殊的饲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实际饲养人就被视为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这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例如咬伤、抓伤人或损坏财物,实际饲养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即便实际饲养人没有直接的过错,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了损害,原则上就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当然,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饲养人可以免责。
总结来说,一旦形成特殊饲养关系,实际饲养人将承担起动物行为所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