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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办理“过桥业务”非法吸收资金

一男子被海口龙华法院判刑10年2个月

  本报讯(记者陈敏)屯昌男子黄某锋开一家公司以办理“过桥业务”为由,并以日息0.3%-0.5%的高额回报,利诱他人投入资金,向53人非法吸收资金达2.6亿余元。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黄某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2017年,黄某锋在海口开了一家公司,主要从事“过桥业务”。

  在此期间,黄某锋与屯昌农商行一名员工相互勾结,一旦有客户归还不了贷款,便由农商行工作人员联系黄某锋和客户,由黄某锋代替还款,然后客户继续贷款,将本金和所谓几个百分点的“过桥费”归还给黄某锋。短短半年时间, 黄某锋靠赚取“过桥费”轻松获利。之后,陆续有客户找黄某锋办理“过桥业务”。

  据法院查明,2017年11月份至2022年11月16日,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黄某锋以办“过桥业务”为由,允予日息0.3%-0.5%的高额回报,利诱他人投入资金,同时通过集资参与人口口相传、互相介绍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人群投入资金。2021年6月起,因“过桥业务”量减少,黄某锋开始亏损。为填补之前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和本金,黄某锋继续发动集资参与人对外筹集资金,甚至提高利息至1%。

  2022年11月16日,黄某锋因无法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被集资参与人带至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计,2017年11月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黄某锋直接收取符某玮等29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并通过符某玮、陈某泽等人收取潘某程、吴某耀等24名集资参与人资金,直接吸收与间接吸收人员合计5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合计2.6亿余元,已归还2.5亿余元,未归还1777万余元。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2.6亿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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