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晓晖 通讯员 徐子越
对再婚夫妻来说,婚姻中涉及财产问题本就敏感,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更是牵涉很多法律问题。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中原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深圳71岁的张大爷和琼海53岁的文女士(化名)自愿离婚,文女士向张大爷一次性支付扶养费、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费用22万元。
再婚夫妻闹离婚,为争家产对簿公堂
2012年,张大爷和文女士相识,两人甚是投缘,相识数月后,便开始共同生活。张大爷盘算着,文女士年轻、身子骨硬朗,结婚后能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文女士也想找个搭伙过日子的人,有个依靠。于是,两人便开始谈婚论嫁。文女士比张大爷小18岁,张大爷在此前有过两段婚姻和5个孩子,文女士也有过婚姻和子女。起初,两人的子女们都不支持他们,但是拗不过两人,就随他们去了。
2013年3月8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并在琼海市嘉积镇某小区购买了一套近130平的住宅用于婚后生活。2022年12月22日,张大爷与文女士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约定小区住房100%产权份额归文女士一人所有,今后该房屋产权与张大爷无关,在夫妻关系终止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22年12月23日,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公证。
2022年12月底,张大爷意外摔倒后住院,文女士却玩起“失踪”,并未承担应尽的扶养义务。和文女士结婚近10年,就这么被“甩”了,张大爷心态“崩”了,觉得文女士纯粹是占自己“便宜”,是为了他的钱财、房子才和他在一起,心灰意冷的张大爷便想尽快结束这段婚姻。
2023年10月底,张大爷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解除与文女士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文女士按照双方在某小区的房产评估价102万余元的40%向自己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40万余元、扶养费11万余元、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总计61万余元。
在第一次庭审中得知张大爷的诉求后,文女士表示,自己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扶养费和离婚损害赔偿,并且表示自己并没有抛弃张大爷,而是自己的母亲在2022年底病危,自己不得不回娘家为母亲送终。当办理好其母亲的后事后,却得知张大爷已经转院,她联系不上张大爷。
历经三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各执一词,该案在第一次开庭的4个小时中,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案件审理并未有实质进展。
为了最大可能地保护双方权益,第一次开庭后,法官多次与远在深圳的张大爷及其诉讼代理人沟通,耐心听取了张大爷的诉求和不满,并向他阐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
随后,法官联系到了文女士,耐心听取了文女士的陈述。文女士表示,自己从未想过“抛弃”张大爷,但是张大爷要与自己离婚自己也是同意的。同时,文女士还表示,案涉的房产已公证,该房产的100%产权归其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她同意小型面包车归张大爷所有,小汽车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将共有公司名下的一笔工程款10多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次调解中,虽然双方都具有调解意向,但仍因双方争议巨大,案件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2023春节前后,为了让案件能有实质性进展,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近期生活状况,承办法官再次拨通了文女士的电话,向她送上了新春祝福,并在交谈中寻找机会希望能够重启调解工作。
经过法官分析案情,释法说理,文女士表示,自己愿意给张大爷分期支付20万元,含抚养费、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就当是自己与张大爷10年婚姻中最后的一点温情。
随后,承办法官再次找到张大爷及其家人,张大爷及家人认为诉求的数额与该方案相差太大,无法接受。承办法官对张大爷提出的诉求逐项解释,告知张大爷应由文女士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文女士已经50多岁,没有稳定的工作,对于没有执行能力的人来说,再多的金额也只是一个数字。经过2个小时的电话沟通,张大爷才同意调解,并希望可以将金额提高至25万元左右,要求文女士一次性付清。
在得到双方的初步调解意向后,本案迎来了第3次调解。经历了4个小时的唇枪舌剑,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大爷与文女士自愿离婚;双方一致确认案涉房子所有权完全归文女士所有;登记在张大爷名下的小型面包车归张大爷所有;登记在文女士名下的小型汽车归文女士所有;文女士在2024年4月14日之前向张大爷一次性支付22万元,含扶养费、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
近日,经过法官回访,张大爷与文女士的调解事项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避免了执行案件的衍生。至此,这宗再婚夫妻的离婚纠纷案以调解结案就此画上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建议再婚老人做好婚前财产公证
对于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可见,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丈夫生病住院期间,作为妻子的文女士更应履行抚养义务,对张大爷给予关心和照顾,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承办法官提醒,老年人再婚前,更应该加强对彼此的了解,避免婚后生活不如意再遭受离婚的二次伤害。同时,老人子女也要注意,要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干涉老年人再婚、离婚及其婚后生活,在老人感情生活出现矛盾时,要多给予老人关爱,从老人的角度出发,放下个人利益,常沟通多谅解。同时,建议再婚老人做好婚前财产公证,或者事先订立遗嘱,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