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林鸿河 记者许光伟 马宏新 通讯员张阿莲)男子马某芳伙同他人持钩刀、木棍连伤2人,致1人重伤、1人轻微伤,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马某芳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2004年10月,马某芳在喝酒过程中,与同村青年许某明发生口角,许某月上前劝阻2人时,被马某芳持木棍打伤头部。马某芳离开现场后不久,为报复许某明,又伙同马某书(已判刑)持钩刀寻找许某明欲进行殴打。途中遇被害人李某某质问2人为什么拿钩刀出来,马某芳与马某书便持钩刀追砍李某某,致李某某左手腕完全离断,右手掌骨骨折,神经、血管、肌腱离断,全身多处受伤并昏倒在地,2人见状逃离现场。
案发后,马某芳逃匿至2023年6月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李某某双手损伤均构成重伤、五级伤残,头部及四肢软组织的损伤构成轻伤,许某月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芳持械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二处重伤、二处轻伤,五级伤残,另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儋州市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对马某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