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敏)儋州的胡某、欧某多次盗窃汽车三元催化器,涉案金额近4万元。近日,省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以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欧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儋州的胡某从网络上获知倒卖汽车原厂三元催化器赚钱快,萌生了盗窃汽车三元催化器的念头。他把想法告诉好友欧某后,两人一拍即合,做起了“生意”。
2022年3月22日,两人做起了第一桩“生意”。欧某因没有驾驶证无法租车,便联系陈某帮忙租车,欧某带陈某到儋州市光村镇金蚂蚁租车店,以450元一天的价格租赁一辆本田小轿车。租车后,欧某将该车交给胡某,将车上的三元催化器更换。得手后,胡某将盗窃的三元催化器卖给他人,从中获利3600元。扣除租车等费用后,两人将剩余款项平分。
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本田小型轿车原装三元催化器的认定价值为9215元。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5月3日,胡某、欧某盗窃多家汽车租赁公司6辆汽车的三元催化器。经价格认定6件三元催化器的价值共计3.9万余元。
2023年2月3日,胡某、欧某分别被儋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胡某已赔偿2.25万元给租赁公司,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欧某家属赔偿了2万元给被害人卢某,赔偿1.25万元给租赁公司,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3年6月29日,欧某预交罚金2.5万元至一审法院。
一审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欧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宣判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