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私自投资,
损失该由谁承担?
海口龙先生咨询:我和3个朋友合资做生意,其间大股东未经其他3人同意,拿公司的本钱做了其他产品,可不但未产生效益,还造成了一定的亏损。当其他人要求退股时,公司账上已拿不出这些钱。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其他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侵害主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是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如果公司账面没钱,无法转让股权,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据此,你们其他股东可以通过法院解散公司。
仅凭一份借据,
能否认定借款?
三亚秦女士咨询:我父亲去世后,有人持他出具的5万元借条,要求我们子女还款,但却无法提供资金交付的证据。请问,这样仅有一份借据的情况,能否认定借款?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此,对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仅有借据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比如通过银行转账的记录等。
如果没有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一方当事人主张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借款,一般来说,也必须要有取款记录等证据加以印证。如果欠缺相关证据,借贷关系很可能无法获得认定。
两种离婚方式,
各有哪些利弊?
文昌张女士咨询:我和丈夫长期感情不和,现在准备离婚。我听说在法律程序上有诉讼或协议两种离婚方式。请问,这两种离婚方式各有哪些利弊?
解答: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协议离婚的最大优点是省时、经济。即便有了“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协议离婚相比诉讼离婚来说,所需的时间还是比较短的。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以上问题任何一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
诉讼离婚一般是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此时,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相对协议离婚来说,诉讼离婚比较费时费力,法院在判决前,往往需要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进入诉讼程序。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的一方须等到6个月后再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的优点,是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