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在三亚购买了12瓶进口红酒,因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将三亚一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货款2760元并10倍索赔27600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无证据证明涉案葡萄酒存在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郑先生要求10倍赔偿金的理据不足,判决该公司返还郑先生所购葡萄酒款2760元,郑先生将2件共计12瓶葡萄酒返还该公司。
■本报记者 陈敏
故意买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 起诉索要10倍赔偿未获支持
2021年12月21日,江西的郑先生在三亚某帆公司处购买了澳大利亚原装进口西拉干红葡萄酒2件共12瓶,每瓶单价230元,共计2760元。同年12月24日,三亚某帆公司通过快递邮寄至郑先生居住地,郑先生收货后以葡萄酒未粘贴中文标签,向三亚市城郊法院起诉要求三亚某帆公司退款并索要10倍赔偿。
一审法院查明,在郑先生购买上述葡萄酒前,其已经知晓葡萄酒没有粘贴中文标签的事实。2020年10月以来,郑先生多次以其所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起诉不同商家要求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
三亚市城郊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进口葡萄酒瓶身未粘贴中文标签,也未粘贴境内代理商、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标签信息,已有标签内容全是英文字母,不符合合格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同时也侵害了郑先生的知情权,郑先生要求扬帆公司退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同时郑先生应向三亚某帆公司返还所购买的进口葡萄酒。
关于郑先生主张购买款10倍赔偿金的问题。首先,三亚某帆公司可以证明该批葡萄酒具有正规进货来源及经检验合格。其次,虽然涉案葡萄酒缺乏中文标签,但涉案葡萄酒并未使用,郑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葡萄酒存在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郑先生在购买时也明知涉案葡萄酒无中文标签,对其购买涉案葡萄酒不会造成误导。综合以上分析,郑先生要求10倍赔偿金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三亚某帆公司应返还郑先生所购葡萄酒款2760元;郑先生将其在该公司处购买的2件共计12瓶葡萄酒返还该公司,如未能返还,按相应单价在本判决第一项中该公司应返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驳回郑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郑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10倍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仅退款还货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三亚某帆公司举证了其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红酒澳洲原产地证书、瓶装证明、卫生证、检验报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涉案红酒进口手续齐全、程序完善。该公司销售的红酒虽无中文标签,但无证据证明该公司销售的红酒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故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郑先生主张涉案红酒未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但法院查明,涉案红酒包装瓶已标示酒精浓度为14.5%。而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标保质期,故不存在不标示保质期的问题。涉案红酒酒瓶上也已标示年份为2017年,鉴于该产品为红酒,且酒精浓度已达到免标保质期的程度,虽该标示未具体到日,但并无明显影响,故三亚某帆公司也不存在未标示生产日期的不当之处。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先生主张涉案红酒未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予10倍惩罚性赔偿,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案涉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仅构成标识有瑕疵
进口食品的数量与日俱增,因进口食品中文标签问题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那么以“无中文标签”为由要求商家10倍赔偿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巧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为由要求商家10倍赔偿,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案涉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仅构成标识有瑕疵,而该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故10倍赔偿不予支持。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利,陈巧提醒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利时,应注意保存证据,不仅应保留好购物小票、收据、发票等购物凭证,还应妥善保管所购食品内容和外包装的完好,以防证据毁损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