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太东)近日,当事人将一面锦旗送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黄流法庭,对法官办案尽职尽责、公平公正表示感谢。
2011年5月,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某建筑公司向某建筑器材租赁站租借钢管、扣件和顶托,并约定租费及违约事项。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共租用某建筑器材租赁站钢管42497米、扣件28380个,并支付了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租赁费51万元。自2013年7月20日起,某建筑公司陆续退还了钢管、扣件。结算过程中,双方对结算的数额争议较大,多次协商无果,故某建筑器材租赁站遂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租赁费2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万元。
法官受理该案后迅速展开工作、梳理案情,先后对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无效。经开庭审理,法官认真查明案件事实,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诉辩、合同约定等情况,最终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判决某建筑公司向某建筑器材租赁站支付租赁费24万余元及5万元违约金。一审判决后,某建筑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3年12月21日,某建筑器材租赁站负责人到黄流法庭向法官赠送锦旗,感谢法官在一审过程中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