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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9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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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与再婚老伴离婚

  为何要担众多义务?

  海口王先生咨询:我是一名退休公务员,今年65岁。5年前,我离婚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秦某相识。秦某早年下岗,收入有限,为给丈夫治病又变卖了房产。我们相识半个月后登记结婚,她搬进我家。近两年,因矛盾不断,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因离婚后秦某没地方住,法院判决让她在我的房屋暂住5年,我还要一次性给付其生活补助费6万元。请问,我为何要承担这么多义务?

  石宏刚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承担经济帮助责任是有条件的,首先是一方生活困难。若一方离婚后拥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最近时期的合理生活需要,或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获取收入以维持其最近时期的生活需要等,均属于生活困难。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其次是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即满足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给予帮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钱和生活用品,如一方离婚后无住处,另一方有提供居住条件的,应通过提供住房的方式给予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时间上,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你与秦某结婚后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在离婚时应适用上述规定。秦某收入十分有限,离婚后无房居住,显然属于生活困难。你经济条件很好,有帮助的能力,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能否抵销?

  琼海龙先生咨询:我公司和常某的公司常有经济往来。我公司欠常某公司40万元货款没有支付,常某公司也欠我公司一笔30万元的费用,两笔款项都已到支付期限。请问,这两笔款项能否相抵,我公司再向常某公司支付10万元,可以吗?

  石宏刚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考虑到市场交易的灵活性及便利性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你公司和常某公司业务往来频繁,双方互负的都是金钱债务,债务种类和品质相同。只要双方未作出相反约定,则债务可以相互抵销。你公司主张抵销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公司。

  被灯箱绊倒摔伤

  是否有权索赔?

  文昌陈先生咨询:孙某开了一家餐饮店,为招揽生意,其在店门口的人行道上放了一个立式灯箱广告。因没有警示标志,我散步路过时,一不留神被灯箱电线绊倒摔伤。孙某认为,其安全保障的对象仅限于消费者,我只是路过的行人,更何况其没有伤人的故意,故我无权索赔。请问,孙某的说法对吗?

  石宏刚律师答复:孙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孙某基于经营活动,在作为公共场所的人行道上安放立式灯箱广告,却未设置警示标志。虽然其没有伤人的故意,但对他人可能受到的损害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甚至是听之任之。

  无论基于哪种情况,都意味着孙某明显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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