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敏 王天宇
遗产,这是人们一生努力拼搏所积累的财富,是珍宝,也是传承。然而,有时候,即便留下遗嘱,合法继承依旧无法百分百保证。
11月15日,上海黄浦法院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例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女子刘某在家庭群中发布了一条信息,称她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因此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资产留给了女儿,引起了刘某的女儿李某与外婆和舅舅之间的纠纷。该案经上海黄浦法院审理,法院裁定刘某的信息并不能被视为有效的遗嘱形式,因此遗嘱无效,这让人们对遗嘱有了新的认识。类似情况在海口市也有发生,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曾公开审理一宗涉及遗嘱的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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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小姑子手持婆婆遗嘱要求分遗产被拒
海口的文阿公和李阿婆是一对夫妻,他们共有三个孩子:儿子阿东、女儿阿英和阿娥。阿东和徐女士于1998年结婚,育有一女徐婷婷。2008年1月,文阿公离世;2017年11月,阿东去世;2018年5月,李阿婆也因病离开了人世。
在阿东去世后,阿英和阿娥主张阿东的房产和股票应由母亲李阿婆以及徐女士和徐婷婷继承。李阿婆去世后,2位小姑子拿着一份遗嘱,表示这是2018年3月在病榻上的李阿婆立下的遗嘱,明确表示李阿婆的财产份额及其名下财产均由阿英和阿娥继承。阿英和阿娥找上门来要求徐女士分割遗产。
然而,徐女士和徐婷婷却认为李阿婆的遗嘱无效。她们表示,虽然李阿婆在2018年3月住院时意识清楚,但已经言语不清,一个80多岁的老人如何能口述出内容丰富、条理清晰、财产具体明细的2页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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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成立条件,认定为无效遗嘱
由于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存在争议,双方闹上了法庭。徐女士在法庭上直言,遗嘱并非李阿婆口述后由执笔人书写,而是阿英和阿娥早已写好,再交由李阿婆宣读。遗嘱上的签字和手印是在阿英和阿娥的操控下进行的,并非李阿婆的自愿行为。而遗嘱见证人阿桂,实际上是阿英和阿娥的亲戚。
据了解,阿东的遗产包括一套1998年购买的房产,估值87万余元,以及19375股某公司股份。这些均为阿东的婚前财产。此外,还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款、住房公积金余额、丧葬费、抚恤金等,合计15万多元。
在庭审中,遗嘱见证人阿桂出庭作证,表示看到了李阿婆在遗嘱上按手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无效。首先,代书人阿青并未在场见证,见证人阿桂也不认识阿青,他只是见证了阿英持有的已经代书好的遗嘱交由李阿婆签名捺印的过程,其中阿娥协助李阿婆完成签名捺印。其次,李阿婆在立遗嘱时已经多次入院治疗,虽然意识清楚,但表达已经不清楚,这在住院的医疗记录中也有明确记载。
因此,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定原告提交的李阿婆的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成立的条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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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遗嘱须同时满足相应条件才能产生效力
在遗嘱继承纠纷中,为何法院会认定某些遗嘱无效?我们应如何避免在制定遗嘱过程中踩“坑”?如何确保遗嘱的可靠性?
对此,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嘱的规定非常严格,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才能产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共有六种类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王露介绍,许多人在制定遗嘱时会将自己的遗嘱输入电脑打印出来,然后签字,认为这样就完成了一份遗嘱。然而,这样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最为常见。
“有人会问,我按了手印,签了名的,怎么不算我的遗嘱?”王露介绍说:“事实上,每种类型的遗嘱都必须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每个环节都不能出现漏洞,否则很容易出现遗嘱无效的情况。”
王露说,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和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求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除了自己说、自己录,还需要2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也要出镜并自陈身份。而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也需要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王露表示,遗嘱订立是一件私密性极强的事情,有时候因为订立人不具备订立条件、订立时间久远、见证人不适格、财产处理范围错误等原因导致遗嘱存在瑕疵、遗嘱订立不规范,甚至造成订立的遗嘱得不到应有的效力,逝者的真实意愿无法得到证实,家庭也因此关系紧张、破裂。(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