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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违法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最高罚50万元

  本报讯(记者陈敏)近日,三亚公布《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最高罚50万元。

  据了解,在经营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经济主体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方可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上旅游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备案、登记、检验手续,未依法履行登记、核验义务或者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据悉,《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是指利用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开展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水上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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