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南国都市报 |南海网 |南岛晚报 |证券导报 |法制时报 |海南农垦报 返回首页
2023年08月02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10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口一企业网售茶叶,卖百余元赔了8000元

冒用驰名商标被判侵权

  ■本报记者 王巍

  为了提高销量、增加利润,有公司不惜冒用驰名商标,作出扰乱市场的行为。海口一电商公司就冒用浙江一驰名商标,“安吉白茶”以提高自家所售商品在某电商平台的销量。而商标权利人及时发现后,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历经一审、二审后,最终该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被判赔偿商标权利人8000元。

  案情:一企业网售茶叶被起诉侵权

  2022年4月,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发现在某电商平台,海口某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冒用了其注册的“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来,早在多年前,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申请注册了“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证明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茶。2008年3月,该商标还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某购物平台,安吉县茶叶站工作人员点击进入某亿公司开设的名称为“某亿茶业专营店”的网店,其中有一个商品标题为“安吉白茶2021新白茶批发250G特好正宗雨前白茶高档茶叶毛尖浓香型”,该页面商品图片配有“安吉白茶”“安吉珍稀白茶”“安吉特产白茶”等文字,商品详情页介绍茶种类为安吉白茶。

  随后,安吉县茶叶站在“某亿茶业专营店”购买了一份该商品,同时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商品到货后,打开快递包裹,内有茶叶两盒,茶盒内茶叶包装标注茶叶品名为高山白茶,品牌某某白,产地浙江湖州,销售商为浙江省松阳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未直接使用“安吉白茶”字样。

  针对某亿公司的侵权行为,安吉县茶叶站将某亿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某亿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等费用10万元。

  经一审法院查明,“某亿茶业专营店”的企业名称为某亿公司。某亿公司于2021年10月成立,经营范围为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经核实,被控侵权产品上架时间为2022年2月,下架时间为2022年4月,总销售金额为161.76元。被控侵权产品在平台上的销售链接已删除,“某亿茶业专营店”已关店。

  判决:侵害“安吉白茶”商标赔偿八千元

  一审中,法院查明,安吉县茶叶站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案中,某亿公司在其经营的电商平台店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茶叶,与安吉县茶叶站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为同种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标题、网页产品图片、商品详情中的“安吉白茶”字样,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浙江安吉县,属于商标性使用。销售链接标题、网页产品图片、商品详情中使用的“安吉白茶”字样,与“安吉白茶”商标进行比对,两者组成要素均为“安吉白茶”文字,音、义相同,两者构成相同。

  对此,某亿公司抗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系由其在第三方店铺下单后,再由第三方将商品直接邮寄给安吉县茶叶站,故某亿公司不构成侵权。但某亿公司作为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对销售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但某亿公司在不了解产品的品质、来源等基本情况下,仍对外销售,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法院认为,某亿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据此,法院认定某亿公司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时在销售链接标题、网页产品图片、商品详情中使用“安吉白茶”字样的行为构成对安吉县茶叶站“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害。最终,判决某亿公司向安吉县茶叶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4000元。

  针对赔偿金额,安吉县茶叶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焦点问题为:安吉县茶叶站主张某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是否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某亿公司对侵权产品的经营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少,对安吉县茶叶站造成的损失或某亿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均不大。安吉县茶叶站主张的10万赔偿及合理开支费用,并无证据支持。考虑到该商标属于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且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某亿公司提供的链接页面为安吉白茶,实际发货是另一商品,情节较为恶劣,为加强对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力度,该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商标的声誉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海口市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某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000元。

  综上,二审法院依据我国相关规定,改判海口某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8000元。

  律师说法: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有规定

  对此,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乾华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失或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以下的赔偿。该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在售期间总销售金额为161.76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或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并不大,故法院作出了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8000元的判决。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海南一公司与未年成人签直播协议起诉主播违约索赔30万元败诉~~~
海口一企业网售茶叶,卖百余元赔了8000元~~~
~~~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法治传媒智库成立·祝贺专版
   第003版:海南法治传媒智库成立·一图读懂
   第004版:海南法治传媒智库成立·​专家风采
   第005版:海南法治传媒智库成立·​图视
   第006版:海南法治传媒智库成立·稳评业务
   第007版:全国法治(制)媒体海南采访行
   第008版:全国法治(制)媒体海南采访行
   第009版:思享汇
   第010版:身边案
   第011版:平安镜
   第012版:政能量
   第013版:公示公告
   第014版:护苗专题
   第015版:专题
   第016版:广告
与未成年人签协议属无效合同
冒用驰名商标被判侵权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