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肖瀚 通讯员 陈博恒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这一新潮职业不断出现在热点话题榜单,而与网络主播迅速蹿红景象相对应的则是网络主播纠纷越来越多。海南某传媒公司就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与其签订纷繁复杂的直播协议,此后,公司又以主播违约为由起诉索要30万元赔偿。
近日,省一中院依法审结某传媒公司与洪某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驳回某传媒公司上诉,维持一审驳回某传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传媒公司与未成年主播签订复杂直播协议
据了解,2021年3月6日,海南某传媒公司与未满18岁的洪某签订《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协议约定洪某同意传媒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洪某独家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洪某的全部主播以及娱乐事业的经纪权,包括互联网演艺、线下活动等。合作期限为36个月,即2021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
协议约定,在洪某的直播活动符合如下条件,传媒公司按照固定收益的方式,即首播起前3个月按每个月3000元给予洪某固定收益,若洪某当月的全部收益超过约定的3000元固定收益时,洪某自当月起自提收益归洪某所有,传媒公司不再向洪某支付每月固定收益,3个月后洪某不再享受固定收益,当月收益归洪某所有,洪某收益分成由抖音平台直接结算给洪某抖音账号,洪某可通过账号自提收益。
双方协商确定,洪某有权按照抖音平台流水30%的比例获得相应的收益分成,洪某完成每月的时长任务,传媒公司将额外增加5%的任务奖励。若洪某完成平台核定任务的情况下,平台将额外增加5%的平台任务奖励。对于合作期限的其他经营收入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洪某占30%收益。在洪某出现违约情况时,同意传媒公司扣除其相应的分成作为违约金及赔偿金、退还扶持金。
公司称主播违约起诉索赔30万败诉
协议签订后,洪某利用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为ww230333的账户在抖音平台上直播及发布小视频,洪某在该账户上最后一次直播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直播时长不到1分钟。
此外,洪某亦用账号为xyy36的账户在抖音平台直播及发布小视频。洪某在该账户上最后一次直播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直播时长1小时1分钟。洪某在抖音平台直播中共计获得音浪5218800个,折算成人民币为521880元。
洪某通过在抖音平台自提获取89878.42元。此外,传媒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向洪某转账支付共计109284.58元。
2022年7月17日后洪某不在抖音平台直播,传媒公司遂以洪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
定安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传媒公司不服,上诉至省一中院,省一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与未成年人签订协议未获父母同意,属无效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传媒公司与未成年人签订娱乐主播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传媒公司主张依据该协议要求支付巨额违约金不受法律保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双方签订《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时,洪某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即使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传媒公司未征得洪某父母同意即为其提供网络直播账号进行直播活动,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洪某的父母亦明确表示对案涉协议不同意且不予追认,因此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因该协议无效,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亦为无效,传媒公司依据该协议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