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太东 通讯员 陈雨露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因乐东某银行未及时收回公章,被员工陈某私盖印章诈骗原告孙某存款,由于陈某没有支付能力,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某银行承担返还财产损失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孙某诉求,判决某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银行职工用失效公章
伪造储蓄存单诈骗51万余元
被告陈某原为某银行员工。1992年,陈某所在的某银行下属单位撤站,但该银行未将储蓄专用章回收注销,公章被陈某私藏使用。
由于公章在手,让陈某动起了歪心思。2005年,陈某以高息骗取孙某将6万元交由他帮助办理存款,并向孙某出具一张伪造的定期一年期存款凭证,该笔款项并未实际存入银行,而是被陈某用于个人消费。
2002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以帮助存款为由,使用伪造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以及加盖失效的储蓄专用章,诈骗群众51万余元。
2018年,陈某诈骗事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所得赃款退赔给被害人。在执行阶段,均未发现陈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强执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被害人诉求银行赔偿获支持
乐东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为乐东某银行员工期间,多次出具伪造的存折并加盖失效的储蓄专用章诈骗孙某等人钱财,乐东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本应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但却未及时回收失效的印章,致使陈某使用失效公章实施诈骗行为多年未被发现,造成群众利益受损,乐东某银行对此存在过错。
同时,孙某未到金融机构场所办理存款手续,而是轻信陈某并将存款交给陈某帮助存款,且对陈某手写的存单或存折长期未查实储蓄关系,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案涉刑事判决已认定陈某构成诈骗罪,并对陈某违法所得进行追缴,退赔给被害人。
因此,关于陈某的责任在刑事判决中已判令退赔。在陈某不能退赔时,才会产生其他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乐东某银行本应是在陈某不能退赔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考虑到陈某目前仍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裁定终本执行。最终,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乐东某银行承担孙某存款6万元损失的70%。
乐东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