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晓晖)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突出主体责任,强调金融广告发布条件。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金融监管部门许可范围内发布金融广告。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得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广告活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金融广告,应当核对广告主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合作。
《意见》从九方面细化金融广告发布提示,强调金融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内容应当与市场主体所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等材料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应当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不得利用“数字藏品”等新业态发布承诺保证性收益等广告内容。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将健全强化会商通报、分析研判、监测预警、综合施策等工作机制,针对金融行业新业态、新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联合告诫、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惩戒等形式对违法金融广告进行协同监管,依法及时处置、严肃查处,巩固金融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成效,推进金融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