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超超 陈敏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女性对生育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现实生活中,有的男方求子心切,但女方因病或无力带娃而单方面终止妊娠,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另一方的生育权?律师表示,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鉴于女性在妊娠、分娩、哺乳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女性享有生育的决定权,拒生或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案情一:
女子离婚前终止妊娠被起诉
据媒体此前报道,成都高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
2021年9月,一女子与一男子从朋友成为恋人。3个月后,女子怀孕,经检查患有子宫肌瘤,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没多久,两人因感情问题分居。
2022年2月27日,女子要求与丈夫离婚、终止妊娠,丈夫坚决反对。女子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到医院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随后,男子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2022年8月4日,男子以女子侵犯其生育权,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诉至成都高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女子在向男子提出离婚的情况下终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终止妊娠。另外,女子怀孕后,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也可以终止妊娠。女子没有侵害男子的生育权,男子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案情二:
全职宝妈放弃二胎被丈夫起诉
据媒体报道的一则案例显示,某宝妈自从有了儿子后,在其丈夫的劝说下辞职在家全职带娃。在日复一日的带娃生活中,该宝妈看着自己身边的朋友在职场上实现了自我价值,觉得自己和她们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
宝妈心中安慰自己说,等儿子上了幼儿园,自己就能重新开始做热爱的工作。
然而,宝妈发现自己怀孕了。一心想回归职场的宝妈与丈夫反复商量,希望暂时不要二胎,遭到了丈夫的强烈反对。执意的宝妈悄悄地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丈夫得知情况后,一气之下把宝妈告上了法庭,诉称妻子终止妊娠的行为,侵害了他作为丈夫的生育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律师说法:
女性享有生育的决定权
生还是不生孩子,谁说了算?哪些情况或存在侵犯生育权?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表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法律上的生育权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鉴于女性在妊娠、分娩、哺乳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女性享有生育的决定权。也就是说,生还是不生孩子,最终还是由女性说了算。夫妻关系中,如果妻子不愿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丈夫亦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所以,妻子拒绝生育或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新修订并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这保护了妇女生育方面的哪些合法权益?
王露表示,该规定保护了女性的生育决定权。由于特殊的生理构造,女性在妊娠、分娩、哺乳这些生育过程中只能独自承担其中的艰辛和风险。而且现实生活中,女性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也是履行更多义务的一方。因此,女性应当享有生育的决定权。这体现出法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更好地维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此外,王露认为,生育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当女性的生育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王露建议广大女同胞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