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舒耀剑 通讯员林升武)近日,定安县法院在一起民事调解书中加入执行通知内容。
据了解,被告邓某与定安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定安某公司依约向邓某出借300万元,但邓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定安某公司遂将邓某诉至法院。定安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公开庭审,经调解,邓某向定安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同时法官在调解书主文中加入执行通知条款。
定安法院通过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能够加强审执衔接配合,助力解决执行“送达难”问题。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必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减少执行送达环节,极大地提高执行效率,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