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太东 通讯员吴宗进)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以女儿更改姓名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黎盛夏成功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用温情和法律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邢某(男)与吴某(女)2014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女儿小邢。2015年吴某与邢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小邢由吴某抚养。离婚后,吴某将女儿小邢的户口随其户籍并将名字改为小吴。因经济困难无法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吴某于2019年8月15日,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法院立案受理后,结合吴某和邢某的负担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酌情判定邢某于2019年8月15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给女儿,直至年满18周岁。判决生效后,邢某断断续续给付抚养费,但之后就停止给付并拖欠抚养费12000元,吴某在催要抚养费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该案后,认真翻阅案件材料,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起初邢某声称其已再婚,且婚后生育两小孩,生活开支较大,加上离婚后吴某更改小孩的姓名,因此拒不支付小吴的抚养费。考虑到给付抚养费的特殊性、长期性以及被执行人当前的生活状况,法官反复做邢某的思想工作,同时对邢某“因更改小孩的姓名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观念进行教育纠正。最终邢某同意将抚养费12000元打到小吴的银行卡,案件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