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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0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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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女大学生被强制消费获退款

  ■本报记者 吕书圣

  3月9日,在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公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赵某与某超市买卖合同

  纠纷案

  2021年4月,赵某用信用卡向三亚某超市付款5000元,购买6瓶五粮液白酒,要了发票。因怀疑所购五粮液白酒并非正品,赵某向三亚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5000元、赔偿5万元。法院认定赵某庭审提交的五粮液白酒实物即赵某所购案涉产品。五粮液集团出具《鉴定证明书》,证明案涉五粮液白酒的防伪特征与该公司产品不相符,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法院判决三亚某超市退还赵某货款5000元、支付赔偿金5万元。

  章某某与某医美门诊部

  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8年11月,章某某向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支付1.8万元购买“天鹅少女颈”项目,双方未约定项目具体内容。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完成服务后,章某某不满意,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另赠章某某1次颈纹修复,并服务完毕。后因双方矛盾,章某某向多个部门投诉并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三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退还章某某“御龄焕颜卡”费用980元。

  许某某和某平台网络买卖

  合同纠纷案

  2021年9月,许某某通过某某交易平台向马某购买苹果手机。后因发货事宜发生纠纷,许某某向法院起诉马某、浙江某网络公司连带退还商品价款1.3万元,并按照“不发货或者假一赔百”的承诺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13万元。浙江某网络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用户服务协议已约定管辖,案件应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许某某通过某某平台向马某购买手机,约定邮寄交货,收货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海口某物业公司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16年8月,海口某物业公司与海口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海口供电局向物业小区用电人供电,实施单一制电价等。2019年10月,海口市监局责成美兰分局处理小区住户反映海口某物业公司违规收取公摊水电费行为。美兰分局于2020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海口某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电费高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6万元。海口某物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6月,海口市监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美兰分局处罚决定。海口某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法院认为,海口市监局美兰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及海口市监局作出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海口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4人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林某某、吴某某、陈某、周某某4人从事冻品生意。林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间购进的牛腩、猪脚来自疫区,小排(猪排)检测不合格。吴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间购进的牛腩、大爪、鸡尖来自疫区,小排、大鸡爪、鸡翅均检验不合格。陈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间购进的牛腩、猪脚来自疫区,小排、鸡翅均检验不合格。周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间购进的牛腩来自疫区,小排检测不合格。法院认为,林某某等4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判决4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新买汽车因严重安全

  性能故障退货案

  2021年8月22日下午,李某新买的进口轿车发动机毫无征兆地突然停止,导致车辆发生突然降速停止等故障。9月27日、10月25日,李某驾车时重复出现以上故障,销售公司始终无法找到原因。因车辆无法维修,李某提出退货,销售公司不同意。李某遂向省消委会投诉要求退车。省消委会认为,被投诉车辆故障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应予退货。在车辆故障无法解决且相关规定明确的情况下,海口某汽车销售公司同意退车并退回相关合理费用,李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港口拒绝丢失纸质票

  旅客登船案

  2020年2月,省消委会接到林某投诉,反映其通过微信公众号提前购买2020年1月31日海口某港口至湛江徐闻北港的轮渡票。当天,林某抵达港口获取纸质票,安检时发现纸质票丢失,遂将微信购票信息、有关记录、身份证、车辆驾驶证等向票检员出示,请求凭此登船,票检员告知此种情况下只能重新购票登船。林某等3人只好重新购买当天的船票登船。事后,林某认为其已通过微信公众号实名购买船票,虽纸质票丢失,但所有信息足以为证,港口应同意登船,并要求退回原购票款。省消委会遂联系港口管理所上级公司,指出公司规定和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年2月11日,经核实丢失的纸质票未被使用,港口管理所最终同意向林某退款。

  航司要求乘客支付

  关联航班退票费案

  2021年10月,深圳市消费者李某向省消委会投诉,反映其和家人购买了深圳飞三亚去程和返程航班机票。10月8日去程航班因台风取消,海南之行随之取消。李某请求航司全额退回10月14日返程航班机票费用1660元,但航司坚持按常规退票方式收取退票费。李某认为非常不合理,投诉请求某航司全额退回返程航班机票费用。省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经核查李某反映情况属实。经来回协商,10月18日,某航司最终同意全额退款。

  手机经营者夜拦

  女大学生强制消费案

  2021年6月23日上午,省消委会接到女大学生余某投诉称,6月22日21时,她在回校途中,一个自称某品牌手机销售公司员工的人将其拦下,称该公司正在开展促销活动。她配合当场抽奖并抽中了1台未上市型号VIVO智能手机,该员工将她带进公司门店。店长田某要求她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注册海淘商城账号,随后告知这是一个推广活动,因经评价余某信用良好,已向她海淘账户充值5000额度,她抽中1部手机,需签署《领取名额业务确认单》才能获取手机并同时用去3500额度,要求她用支付宝花呗套现5000元交给公司,她拒绝。该店员工称已向她的海淘账户支付5000额度,她必须使用支付宝花呗套现5000元给公司。后她为尽快返校,在该店员工强行要求下不得已签署《领取名额业务确认单》并套现3500元交给该公司。回校后,她打开海淘商城页面,发现该公司向其账户充值的5000额度是5000积分,不能购买商品。她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强制甚至胁迫消费。省消委会在接到投诉当天即向手机销售公司核实情况同时进行普法教育,指出其促销行为明显违法,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手机销售公司于当天下午向余某道歉并全额退款。

  海口某医院拒绝

  退患者挂号费案

  2021年3月,海口市民张某(逾60岁)到省消委会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1月在海口某医院心血管科就诊,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医院短缺,按医院规定经就诊医生签名同意可以退回挂号费,但只能“当次有效,过期无效”。因当天在医院办理其他事情耽误,来不及办理退号退款,张某2月底再次到医院就诊时向门诊部说明原因,要求退回1月份的挂号费,门诊部不同意。张某认为,医院做法不合理,要求省消委会帮助其退回挂号费13.8元。后经省消委会协调,该院同意按约定时间为张某办理退费,张某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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