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通讯员 罗凤灵 邓春花
海口市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3年间故意拖欠12名工人的劳动报酬累计20万余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无动于衷,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陶某上诉后,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情:
公司负责人拖欠工人薪资20万余元
2021年6月8日,陶某实际经营控制的某建设(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部门签订了昌江某学校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承建昌江某学校项目。2021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昌江教育部门共向建设公司支付84.76%的工程款2630万余元;其中,转入该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款项共计483万余元。
收到上述工程款项后,陶某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从2022年1月开始,建设公司陆续拖欠王某等1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20万余元。2024年12月31日,经昌江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整改,该公司仍未整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复查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昌江公安机关于2025年3月2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025年4月9日,陶某主动到案。2025年3月24日至5月29日,陶某先后支付王某等1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0万余元,并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公安机关另查明,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陶某多次从建设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套取工资合计23万余元。
判决:
陶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拖欠1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20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陶某已支付全部拖欠款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其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昌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陶某上诉至省二中院。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陶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陶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省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为由拖延、克扣或者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支付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保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欠条、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