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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22万余元工程款近10年

一参展商“躲猫猫”不配合对账不出庭应诉,海口中院终审判决为施工方追回工程款
  AI制图

  ■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敏 通讯员 刘体贤

  展会搭建是会展经济的关键一环,但在会展行业中,参展商不依约履行合同、拖欠尾款等行为,既损害了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行业生态,不利于构建公平、诚信的会展市场环境。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会展搭建承揽合同纠纷案中,依法认定参展商职工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改判支持刘某主张的22万余元工程款,为一场持续近10年的工程款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切实维护了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22万元工程款被拖欠近10年

  2014年,刘某与某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合作开展展会搭建等业务。合作期间,刘某依约完成展会工程。项目完工后,2017年至2025年期间,刘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某博公司负责人对账催款,对方却始终不回信息、不接电话,22万余元工程款就这样被一拖再拖。

  刘某无奈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可某博公司更是彻底“消失”。秀英区法院只能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后,某博公司消极应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庭审期间,刘某当庭出具了QQ邮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与某博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协议关系、某博公司的违约事实以及工程款的拖欠金额。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与某博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但是无法证明某博公司对工程款结算进行了确认,刘某出具的收款凭证亦不足以证明与案涉纠纷有关,遂驳回刘某的诉请。

  刘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某博公司员工赵某以公司名义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刘某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电话录音等证据。

  二审:法院明晰权责定分止争,失信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期间,海口中院合议庭成员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对2014年至2016年期间的银行流水明细进行详细核查,逐一厘清该案的三个核心关键点:一是依法认定微信、QQ邮件、通话记录与转账明细等形成证据闭环,明确某博公司与刘某对接工作的“老赵”为公司项目现场对接人员;二是无章结算表由刘某发送至某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姚某指定邮箱,且邮件内备注相关数据经“老赵”“小张”核对;且某博公司收表后长期未提异议,结合14万元收款凭证(合作期间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足以认定某博公司构成对结算数据的默认;三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合作协议》明确某博公司掌握业务签约、回款、利润等财务信息,刘某仅负责展具与现场。刘某已完成初步举证,某博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赵某的核对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归于公司;某博公司掌握核心财务证据却消极应诉,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博公司支付刘某工程款22万余元及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博公司负担。

  判决生效后,刘某将一面印有“良心司法护营商,明察秋毫还真相”的锦旗和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刘某表示,这份“不嫌烦琐、唯求真章”的担当,让他这个在海南打拼的外地创业者,真切地触摸到司法的温度。

  法官提醒:企业不能以“未授权”“无公章”推卸结算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陈桂华介绍,商事合作中,不少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员工核对、代付只是“个人行为”,只要没盖公章就不用认账。该案中,赵某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代付款,其对结算数据的核对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当然归于公司。公司不能一方面享受员工带来的业务成果,另一方面又试图以“未授权”“无公章”推卸结算责任。

  “还有的企业抱着‘你告你的,我不应诉’的侥幸心理,以为躲着不参加诉讼就能蒙混过去。”陈桂华表示,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二审改判,正是法院精准配置举证责任的生动体现——既保护了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鲜明导向。

  陈桂华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规范员工的授权管理,合作往来做好留痕留证;若发生纠纷要积极应诉、如实举证,诚信经营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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