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太东)交通事故获赔之后,受害人后续新产生的治疗费能否再次主张?受害人的原有基础疾病,是否可以成为侵权人减责的理由?近期,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通过案件裁判厘清争议焦点。
据了解,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第一次起诉经法院判决,明确了各侵权人责任比例(某供电局承担70%,林某承担30%)及赔偿总额,其中包含后续治疗费6000元。
判决生效后,蔡某伤情恶化,被诊断为脑积水,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进行脑室腹腔分流术,产生新的医疗费等损失。蔡某就新发生的费用再次起诉,要求各被告按原责任比例赔偿。被告辩称前诉已包含后续治疗费,此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且蔡某自身患有基础疾病,应扣减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的,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前诉判决虽包含后续治疗费6000元,但该笔费用系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费用,而原告本次主张的是前诉判决生效后实际新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属于新的事实,不构成重复起诉。后续治疗费的权利人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有明确法律依据。
经委托鉴定,原告此次脑积水治疗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或原有疾病为由,要求扣减赔偿金额。前诉生效判决已确定供电局承担70%、林某承担30%的责任比例,对该案具有既判力。原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万余元,各被告按原责任比例赔偿。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在前诉中已用尽,故医疗项下费用由侵权人按比例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尚有余额,保险公司在该余额内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