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杨晓晖)《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今年8月15日施行。为精准衔接上位法新规,省生态环境厅对《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等“四张清单”》进行系统性修订,新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
据了解,海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标准全面更新、实现全覆盖。裁量事项从原有的292项扩充至517项,新增225项。在裁量标准上,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区域、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设置差异化裁量阶梯。增设“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类”“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及“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类”等全新类别,实现了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全覆盖。同时,全面更新所有处罚事项法定依据,确保处罚事项与生态环境法典体系高度统一。
据介绍,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原有的17项增至64项,逐一明确了“没有危害后果”“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三大类标准。同时,强调免罚不等于“一放了之”,依法同步开展批评教育、约谈提醒,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从轻、减轻处罚清单方面,细化6项法定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和11项减轻处罚适用情形,覆盖无证排污、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常见违法行为,每项情形均配套可量化的整改时限和危害程度判定指标,基层执法人员可直接对照操作,无需二次裁量。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纳入5类适用场景,增设涉及民生保障、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形审慎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大力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