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男子杨某超自称“有关系”可办理小额信贷业务批复备案手续,骗取某公司65.5万元“办事费”,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杨某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某超的上诉,维持原判。
某公司想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公司股东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小额信贷业务备案,被告知不符合备案条件。杨某超得知该情况后,向公司股东矫某某谎称自己能够通过关系办理小额信贷业务备案手续,但需要50万元至55万元的“办事费”,并要求矫某某对该事项予以保密。
经股东会商议,某公司决定委托杨某超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因公司资金紧张,便向股东矫某某个人借款用于办事。2019年,矫某某等人分多次向杨某超交付钱款合计65.5万元。之后,在追问办理进度时,杨某超出示自行伪造的、显示备案即将过会的虚假红头文件,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事实上,杨某超并没有开展备案办理工作,而是不断编造理由拖延,后续还否认收到上述款项,拒不退还涉案资金。
案发后,杨某超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之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办理小额信贷业务备案手续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6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5.5万元,分别退赔两名被害人。
一审宣判之后,杨某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省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