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杨春梅 通讯员王烁)8月6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被告人黄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五指山市委宣传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受邀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6年3月,黄某在五指山市毛道乡某村喝酒。同日16时许,黄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朋友从毛道乡往五指山市区行驶,途中向右变道未观察车况,碰撞到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他人轻伤一级、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拨打110报警和120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鉴定,黄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16mg/100mL,属醉酒驾驶。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案发后积极报警、拨打救助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中,黄某血样中乙醇含量高达188.16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