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通讯员刘小倩 黄文鲲)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因售卖假酒受到刑事处罚。
据了解,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先后发现三亚市某区多家超市、商店、饭店存在销售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汾酒、剑南春等白酒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上述假冒白酒的供货商均为陈某。2024年5月27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陈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移送三亚市公安局。民警在三亚某商店将陈某抓获归案。经法院审查,2020年1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陈某明知其购进的汾酒系列、天之蓝系列等酒类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6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数额共计10.6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处罚。一审法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以及被扣押的奥迪小轿车。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对陈某的定罪量刑,但对一审判决中涉及案外人财产处置的部分依法予以纠正,将扣押的车辆依法发还案外人符某。
据法官介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陈某明知是假酒仍长期向三亚地区多家商户销售,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置于危险之中。陈某的行为已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陈某最终获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该案的审理和裁判,有力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了“制假售假必受法律严惩”的鲜明信号。二审对涉案车辆的处理,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在严惩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严格审查涉案财产权属和与犯罪的关联性、不随意扩大没收范围的审慎态度,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涉案财物处置中的具体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