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太东)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大安镇综治中心成功化解一起因同居时一方病逝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用心用情解开当事人心结,守护了基层平安和谐。
双方因遗产纠纷申请调解
当事人邢女士与大安镇男子卢某情投意合,按照当地传统习俗举办了结婚酒席,而后共同生活。虽因种种原因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朝夕相伴、互帮互助,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可天有不测风云,卢某因患有疾病,虽经全力医治,最终不幸离世。卢某骤然离世,让邢女士悲痛万分,未承想身后却掀起一场遗产纠纷。
卢某去世后,其兄弟几人就卢某遗留的存款、生活用品等遗产归属产生争议。卢某的兄弟认为邢女士与卢某没有办理法定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合法夫妻,不具备遗产继承资格,无权分割遗留财产。邢女士则称,她与卢某已举办婚礼、共同生活,早已是邻里公认的夫妻,一年多的朝夕相处中,她悉心照料卢某的生活起居,在其生病期间更是尽心陪护、悉心照料,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与情感,理应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不断升级,多次私下争执无果,对立情绪愈发严重。无奈之下,双方来到大安镇综治中心申请矛盾调解。
接到纠纷调解申请后,大安镇综治中心第一时间启动家事纠纷调解机制,耐心接待双方当事人,逐一倾听双方诉求、细致梳理事情始末,全面摸清纠纷核心症结。结合法律法规与案件事实,精准界定该纠纷的法律关键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仅举办婚礼同居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仅属于同居关系,邢女士无法以配偶的身份享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该纠纷中,邢女士与卢某共同生活一年多,已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日常共同经营生活、相互照料,在卢某患病、离世前后,更是尽到了主要的照料、帮扶义务,付出了大量心血与劳动,符合“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情形,并非完全无权分割财产。
调解员细致普法耐心沟通
调解现场,工作人员摒弃生硬说教的方式开展耐心疏导,一方面,向卢某家属细致普法,逐条讲解婚姻登记、遗产继承相关法律条款,清晰告知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的法律区别,同时客观公正讲明邢女士在共同生活期间的付出、患病期间的陪护事实,从情理、道德层面引导家属换位思考,尊重邢女士的劳动与情感付出。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安抚邢女士的悲痛情绪,耐心解读相关法律规定,清晰告知其合法权益边界,疏导其激动情绪,引导其理性看待遗产分割问题,摒弃不合理诉求,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问题。
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情理并用、法理相融,既坚守法律底线,杜绝无依据的权益主张,又兼顾人情道义,充分考量家庭亲情、当事人付出与实际困境,反复沟通协调、多方折中调和,一点点消融双方的对立情绪。
经过工作人员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争执、化解隔阂,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结合邢女士对卢某生前的照料付出、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酌情分配相应遗产,其余遗产由卢某亲属依法继承。协议签订现场,双方握手言和,濒临破裂的关系得以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