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海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轻信口头承诺,私自伪造企业公章,炮制虚假施工合同招揽施工队伍,最终触犯刑法。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谢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谢某系海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亲戚陈某称可承接乐东黎族自治县光伏航道开挖、围堰、钻井土石等工程项目,谢某未核实项目真实性,也未取得相关企业授权,便通过修图软件伪造某公司公章,自行制作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的《施工便道土石承包合同》。
为对外招揽工程施工队伍,谢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交由中介对外推介项目,并将伪造的合同线上发送给中间人。2024年2月,被害人冯某经中介介绍结识谢某,见到虚假工程合同后,误以为谢某掌握真实项目发包权限,以其名下公司名义与谢某实际控制的海南某公司签订光伏预制桩、光伏板安装劳务施工合同,并支付10万元项目订金,其中5万元介绍费最终由谢某收取。
2024年4月,冯某组织施工设备、工人进驻项目场地周边,却迟迟无法进场开工,项目骗局随之败露。经查,陈某提供的相关项目均不属于某公司业务范围,某公司从未与海南某公司签署案涉土石承包合同,合同上加盖的某公司公章经司法鉴定确属伪造。
案发后,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全额赔偿被害人冯某10万元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谢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