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陈敏)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多年前,梁某某在从事手机维修行业时与被害人小刘(化名)相识。2025年7月初,梁某某主动联系小刘,谎称自己新开了一家手机维修店,邀请小刘合作开展手机寄卖、回收及销售业务,由小刘垫付资金,双方平分利润。小刘信以为真,表示同意。
2025年7月17日至20日,梁某某先后以“回收手机”“客户抵押手机借款需资金周转”等理由,诱导小刘向其转账,共计骗取资金2.295万元。小刘在转账后不仅未收到约定的本金与利润,也未见到任何手机实物,遂对梁某某产生怀疑。经当面质询,梁某某承认了虚构事实骗取资金的行为。
事后,梁某某分两次退还小刘5750元,并承诺每月25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欠款还清,但自2025年8月25日起便停止还款且失联。2025年9月22日,小刘向海口市公安局海秀派出所报案。
梁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赔偿小刘2.69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梁某某犯诈骗罪,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以及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