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 李成沿
临高渔民林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绝户网”拖鱼,被海警发现后不停船,加速逃跑。近日,海口海事法院对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作出判决,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没收2张涉案渔网,渔船予以发还。
案情:在禁渔区偷捕,遇检查竟加速逃跑
2025年8月19日,林某驾驶渔船,带领5名船员从临高县新盈港出发,前往万宁市大洲岛附近海域进行拖网作业。
8月20日6时46分许,该船在海南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的万宁市洲仔岛附近海域实施拖网作业时,被海警发现。海警执法艇通过鸣笛、喊话、绕行等方式表明身份,要求林某停船接受检查。然而,林某拒不停船,加速逃跑,并指挥船员将船上约150斤非法渔获物全部抛入海中,企图销毁证据。
当天9时5分,该船被前来增援的海警执法艇截停,林某被当场传唤到案。
经鉴定,林某使用的2张渔网为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实测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21mm和25mm,远低于国家规定的“南海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40mm”的标准。这种小网目渔网俗称“绝户网”,对渔业资源具有毁灭性打击,无论大鱼小鱼一律“一网打尽”。
另查明,林某未持有驾驶船舶证书,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已被海警部门处以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判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刑6个月缓刑1年
2月6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海口海事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省检一分院表示,林某在执法艇明确表明身份后拒不停船、加速逃跑,并指挥船员丢弃渔获物,属于酌定从重情节。同时,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月8日,海口海事法院判决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扣押在案的渔网2张予以没收;涉案渔船系渔民生产生活工具,予以发还。
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林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红线”:一是在禁渔区内捕捞——案发地点位于海南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二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涉案渔网最小网目尺寸仅21mm和25mm,远低于国家标准的40mm。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的,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而非简单的行政处罚。林某还有一个加重情节:遇查逃跑、丢弃渔获物,企图销毁证据。这一行为反映出其主观恶意,属于酌定从重情节。好在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